【本期文章导读】
佛说死胎因果
1. 问:胎死腹中有何影响?
2. 传喜法师开示:其实一个小孩子,他的这个福报还没具足,他投胎一个月,都需要一个月的资量,有时候他的资量不俱足,他只够三个月的,三个月他就胎死掉了,但是既然他到你这边跟你有缘,我们还是要超度他,替他修。有时候,真的我们对这轮回看清了,愿意放下了,往生极乐世界,比投胎做人还简单,这个跟你有缘,你还是要用佛法来开示他,他这个不会很怨恨你,跟堕胎是完全两个性质,那个是他自己没福报佛教胎死腹中是什么样的果报。
3. 南无阿弥陀佛 南无阿弥陀佛 南无地藏王菩萨摩呵莎
美国不允许堕胎吗
在过去,堕胎在美国都是非法的。
1. 但是,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实际上是使堕胎在美国全境合法化。
近些年,一些州自己制定法律,又一次收紧堕胎政策。
如南达科他州()州长迈克·郎兹签署的一项禁止堕胎的法案(行政法规)。
密西西比州议会也在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除强奸、乱伦导致的受孕,以及危及孕妇生命的情况外,均不得堕胎有腹死胎中的说法吗。
密苏里州则随即提出了一项与南达科他州相同的禁止堕胎提案。
印第安纳、佐治亚、肯塔基、俄亥俄、田纳西等也有相似动作。
——从地域上看,这些州多数是比较保守且经济不好的南方州。
不同的州法律有所不同,而且也要看孕周。如果孕周不到3-4个月的话,很多州是允许的,
但是不能进入医保,而且不能在州立机构实施。
2. 在绝大多数州,怀胎12周内不加限制,12周到24周需要医生签名,24周以上,
除非胎儿威胁到孕妇的生命安全(注意不是健康),否则视同谋杀。
美国人认为生命是上帝的财产,父母只是一个幸运的照管者。
堕胎违法与否是州法的范围,州和州的法律不同。
事实上这个问题每次大选都会提出来,民共两党,民党认为堕胎是妇女的权利,
共党认为是谋杀,妥协的结果是,这是不道德的,但这不是联邦法的范围。
这属于州法范围。各州法律不一。也就是说,有的州可以,有的州不可以。当然也都各有许多其它情况。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实际上是使堕胎在美国全境合法化。近些年,一些州自己制定法律,又一次收紧堕胎政策佛说死胎因果。如南达科他州()州长迈克·郎兹签署的一项禁止堕胎的法案(行政法规)。
密西西比州议会也在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除强奸、乱伦导致的受孕,以及危及孕妇生命的情况外,均不得堕胎。密苏里州则随即提出了一项与南达科他州相同的禁止堕胎提案孩子胎死腹中佛教解释。印第安纳、佐治亚、肯塔基、俄亥俄、田纳西等也有相似动作。——从地域上看,这些州多数是比较保守且经济不好的南方州。不同的州法律有所不同,而且也要看孕周。
3. 如果孕周不到3-4个月的话,很多州是允许的,但是不能进入医保,而且不能在州立机构实施。
在绝大多数州,怀胎12周内不加限制,12周到24周需要医生签名,24周以上,
除非胎儿威胁到孕妇的生命安全(注意不是健康),否则视同谋杀。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佛教怀孕死胎的原因。
以前在普通法上,用药物、器械或其他方式所导致的堕胎是一种轻罪。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佛说胎死腹中是没有缘分吗。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但根据1967年《堕胎法》的规定,如果两名开业医生确实认为继续怀孕会危及孕妇的生命,损害孕妇或孕妇其他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比终止怀孕危害更大;或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危险,即胎儿出生后将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导致重残,则可有一名开业医生终止怀孕佛说胎死腹中因果。除在紧急情况下,中止怀孕必须在根据《国民保健署法》管理的医院进行。
不同的州法律有所不同,而且也要看孕周佛教怀孕死胎的原因。如果孕周不到3-4个月的话,很多州是允许的,但是不能进入医保,而且不能在州立机构实施。
孕周太大的话,除非医学证实胎儿有致死性畸形或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母亲生命,否则不能堕胎孩子胎死腹中佛教解释。小孕周流产的话,如果所在州禁止,可以去允许堕胎的州手术就合法了。
关于堕胎,涉及到一个生命权和选择权的争论,在美国宪政历史上曾经有过极有影响力的判例,小孕周堕胎的合法性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大孕周禁止堕胎是有共识的。
对于佛说死胎因果的问题,以上都有详细的解答和解释,可能内容有点多,大家要耐心看完,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